答:2000年4月17日,国家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法院办公室等6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省台办和统战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范围要严格掌握,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证。处理上述问题时,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参照对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处理。
(来源:厦门市侨办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