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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眼手术为什么要三思而行?


  近视眼矫治目的包括改善远视力、降低屈光度、防止发展及防治合并症。手段包括近视眼矫正(对症)与近视眼治疗(对因)。前者指光学矫正,包括配镜及所有屈光性手术。后者主要为药物等保守治疗(治疗变性及近视并发症)。疗效指标应包括视力、屈光、轴长、其它视功能及主诉满意度等。近视眼的治疗难度很高,目前主要对象应当是变性近视眼(综合疗法),单纯性近视眼首选配镜光学矫正。长期实践表明,单从调节着手,已难解决问题。据其设计的各式各样疗法,难有实效。手术不断改进完善,是眼科治疗学的一大飞跃。但其有效性也不等于实用性,过早列为常规与普及,尚应慎重。屈光手术为一类光学矫正法,仅属对症治疗,不能阻止近视性病理过程的进行。角膜一旦接受手术操作,便进入持久存在的病理状态。衡量得益与风险比值时,不仅要考虑无或少副作用、有可靠的预测性及近远期效果、所进行的过程可逆,而且要讲求视力质量。可能后果,均应实事求是详作交代。人眼是一个极其精密、复杂的生物体,具有特殊的可变性、复原性,以及视功能的互补性。因此,不应忽略人们在不同年龄期对屈光及视力的不同生理需要。特别是为求一时性远视力的提高,而影响其他视功能(尤如视近效率),从长远来看,是有得有失,甚是得不偿失。近视眼治疗中亦应警惕双重危险性:其一决定于近视眼本身,其二决定于执行者的态度,而当执行者表现有强烈兴趣时,引起的危害性则更大。近视眼治疗是适应医学与社会需要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待任一探索,既不要轻易肯定,也不应盲目否定。专业人员应当合理导向,不能为迎合一些患者的特殊需要(如仅为通过体检关)及创造经济效益,而有悖医学伦理学原则。作为一类选择性手术,目前不能随意扩大适应症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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