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前性行为是被社会舆论、道德所反对的,是不允许的,“是一种性罪错”。大量资料表明,婚前性行为的主动者多是男性,但其直接受害者却是女性。
根据近年来大量调查资料分析,女性在婚前性行为的心理动机方面,存在着许多偏激的观念和想法。笔者从性心理学、性社会学的角度将之概括为以下误区:
1、追求所谓“新”的恋爱方式:九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高层次、快节奏、多色彩时期,生活方式在改变,恋爱方式也在变。有些青年错误地认为,九十年代的变爱方式就是动辄发生性关系。有的女青年说:“常规的爱不完整。真正的爱,应该体现出博大。既然爱他,那我什么都可以给他。”“爱就该给被爱者自由,何必等到结婚以后。”
有一项调查发现,44.67%的女性在半年之内发生了多次性关系,其中50.33%的人表示愿意,80.33%的人认为这是个人的事。按我国性道德规范,男女恋爱期间的性行为,最亲密的形式也只能是接吻、依偎、爱抚,只有在婚姻关系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方能发生性交行为。随心所欲的“新潮”行为是缺乏责任感的表现。
2、崇尚种种性自由观念 近几年来,随着西方文化思潮的涌入及我国性文化的时而泛滥,冲击了有着很深文化积淀的传统性道德。有些青年人盲目崇尚西方的种种性自由观念,想冲破所谓传统性道德观念的自我意识非常强烈。
由于这种行为是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动机。为了维护女性的利益,促进婚姻的和谐与社会的文明发展,本文仅就女性的婚前性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婚前性行为给女性带来的严重后果,作以分析,以其指导女性在恋爱过程中要理智相爱,尽快走出这个爱情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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