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标准是看性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应该怎样决定一次具体的性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呢?判断道德的原则又是什么呢?
最极端的传统观点认为,只有目的在于传宗接代的性行为才是道德上可接受的;标准的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婚姻关系之内的性行为才是道德的,凡是婚外的性行为在道德上一律是错误的;温和的传统观点则接受承诺结婚的婚前性行为,有人称之为“结婚仪式前的性行为”。
自由主义对性道德的认识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性行为只要不涉及欺骗、利用、强迫等违反一般道德要求的情况,都是可以接受的,只要遵循自愿原则的性行为就是道德的;另一种观点是爱情高于一切,建立在爱情基础的上性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可以接受的。
事实上,即使仅从道德角度来看,道德标准也很有可能导致其反面。例如,否认了性行为爱情和快乐的目的,这样的极端的传统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标准的和温和的传统观点,否认了婚前同居,即没有承诺结婚时的性行为的道德性。自由主义的遵循自愿原则的性道德,将没有欺骗、利用和胁迫的乱伦也划入道德的领地,这是有失偏颇的;自由主义爱情至上的性道德,认为有爱情的婚外性行为,也是道德的。
这种观点无视性伦理的根本原则――伤害原则,婚外性行为的发生,无论其是否有爱情,对婚姻中的另一方来说,都是有伤害的,尽管这种伤害在没有事发时,表面上是不存在的,是潜在的。但潜在的伤害,随着婚外情的败露,随时会演变成现实的显在的伤害。可见,爱情至上的性道德,同样是有缺欠的。
法律标准主要看性行为是否合法。法律标准是性行为的底线,这对保护未成年人无疑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在社会行动总体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越轨的,比如赌博是犯罪,但不明显是越轨。但在性行为中,只要其违法,就必然是越轨的。比如说,有受害者的违法性行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和侮辱妇女罪;无受害者的违法性行为: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聚众淫乱罪等等。
但是单独适用法律标准同样存在很大问题。一个明显的社会事实是,法律仅仅为婚姻提供了合法保障,这种保障在性行为方面可能导致严重的恶果。例如,它没有注意到因为婚姻中性生活的不和谐所产生的婚姻内的非自愿性的性行为(或称婚姻内强奸行为)。如果法律规定的过窄,这种婚姻内的强奸行为很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过宽又得不到适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