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按照传统及日常思维,爱情、婚姻、性是三位一体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判断过了激情之后的、平淡的婚姻生活中的“情”,是爱情,还是亲情?我们也可以肯定,在个别的婚姻中,夫妻间的性,不再基于爱情,而是生理需要,是彼此尽义务。尽管这种观点不那么乐观,但这样的婚姻、这样的“性”的确存在。另外,“性”的本质是什么,“性”的意义是什么,绝不仅仅是表达爱情,除了爱情外,还为了繁衍后代、肉体快乐、延年益寿、维持生计、建立或保持某种人际关系、表达权力关系。
如果将“爱情原则”作为判断性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就会将婚姻内的某些性行为扩大进“性越轨”的范畴中,这样性越轨的外延又被大大地扩大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判断性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越轨至少应遵循三项原则:自愿原则、无伤害原则和私事原则。同时满足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才可能摆脱其越轨的属性。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成年人在知情、意愿情况下发生的行为。强迫、威逼、引诱等都是非自愿的,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侵害了相互平等的关系,也违背了自愿原则。在西方,随着性学的发展和公众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理解和认可;但是,一些性行为仍然受到更严厉的社会控制,如强奸、性骚扰和性虐待等,因为这些行为是有违自愿原则的。
(2)无伤害原则。无伤害原则是指性行为要以不给对方、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伤害为界限。如果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防止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公众利益,则这种限制是合理的。这是所说的无伤害是指两个方面,一是指身体上的无伤害,要“安全的性”,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传染病等,还和其他人发生性行为,这是不道德的,是越轨的。二是指情感上的无伤害,性行为发生没有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感情上的伤害,如果性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无婚状态中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并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没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感情上的伤害,这种性行为可以摆脱其越轨的属性。而婚外性行为无论其发生是否有爱情,都会因性资源的“走私”和感情的转移,给婚姻中的另一方带来极大的伤害,无论其是以潜在的伤害形式存在,还是以显在的伤害形式存在。
(3)私事原则。私事原则还要求个人应把性行为限制在私密空间,避免在公共场所暴露或进行,影响到两个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当然,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支配的权利,两个自愿的无婚状态的成年人,如果没有生育作为后果的性事不过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与他人无关,他人不得干涉个人隐私。他是选择同性还是异性作为性伴侣是他(她)的私事,只要不干涉他人的自由和幸福,是不违背道德的,是一般性性行为。否则,违反私事原则可能构成对他人的性骚扰。相反,窥视他人隐私的行为(窥阴癖)恰恰也是应该受到打击和谴责的对象。
在这里,我们不是要对“性越轨”的概念做绝对主义的理解,但我们仍然希望能给越轨一个清晰的边界。在明确越轨边界的过程中,实际上是树立了一个参照系,使得性行为的准则、道德界限、法律界限可以明确,从而规范和引导人们的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