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持骗取的中国护照入境被查处后起诉上海机场边检站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并维持对原告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更换姓名入境被查
13年前,涉案人员叫薛成平,浙江青田人。2000年在蛇头带领下持中国护照经匈牙利、奥地利非法进入德国,后其护照被蛇头收走。为达到永久居留的目的,薛成平易名薛春云、编造出生地贵州,并以此申领了德国难民护照和居留证。
2007年,薛成平思乡情切,然而凭德国难民护照却不能回国。为了申请中国护照,薛成平托人在青田县户籍资料“曾用名”一栏加入“薛春云”字样,以期与德国居留证姓名一致。2009年,又托人在陕西另建户籍,姓名直接登记为“薛春云”,出生地“陕西省”。同年,他以陕西身份向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申领中国护照,然后特意将中国护照上的出生地改为贵州。2013年1月,薛成平从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上海机场边检站民警发现,经进一步询问取证,边检站认定其持用的中国护照系无效证件,故对护照进行了收缴,并罚款2000元。
原告起诉要求被驳回
庭审中,被告上海机场边检站出示原告对违法事实的签字确认件。其上记载,姓名为“薛春云”、出生地为“贵州”的中国护照上的身份信息为虚假,持该护照入境的行为构成非法入境。
薛春云则认为,被告仅有权对护照进行检查,至于户籍审核,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在公安部门未认定户籍虚假的情况下,边检站作为护照检查机关确认原告身份虚假,是越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法定职权看,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被告上海机场边检站有查验核准入境证件的法定职权;对持用无效证件入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告对原告用于实施违法入境行为的工具应予收缴。而依据《护照法》,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