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学副校长、出纳因帮人揽储,私自挪用学校资金累计300万元被判挪用公款罪的案件。
被告人杨某为青田县某高级中学出纳,赵某为该校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2006年-2013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出纳期间,负责保管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学校食堂资金等学校资金,经校方同意,学校资金保存在杨某的私人账户上。
2010年初,被告人赵某为帮助青田县泰隆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洪某揽储,以及方便自己贷款和获取贷款利率的优惠,提出让被告人杨某把保管的学校资金存到其在青田县泰隆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上,并告知其是为了帮助洪某揽储。被告人杨某基于跟被告人赵某平时关系较好,而被告人赵某又是学校的领导,杨某便答应了其要求,并提出挪出的资金需在上交财政之前予以归还。2010年3月9日-2013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和赵某共同利用杨伟平出纳的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挪用学校资金存入赵某的私人账户,累计金额达300万元,挪用时间最长33天,最短1天,挪出的资金均在短期内归还,
除此之外,被告人杨某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挪用公款9万元,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单独或伙同赵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杨某单独挪用公款9万元,与赵某共同挪用公款300万元,数额均为巨大,两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案发前已退出全部挪用的公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通讯员 青法轩 记者 杨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