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因大面积烧伤的丽水市青田县仁庄镇学生高龙鑫,今年初中毕业后被该县私立学校石门中学录取。但就在他到该校报到后,因为相貌难看遭到学校劝退,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让这个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学生受到了二次伤害(《现代金报》2013年9月23日报道)。
看到这则新闻,不禁让人震惊。高龙鑫11岁时父亲因车祸离世,母亲弃他而去, 14岁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爆炸,高龙鑫全身被大火严重烧伤,面积达全身95%,性命垂危。经过9个多月的治疗,高龙鑫出院回到了老家,并得以继续完成他的初中学业。今年中考后被私立学校青田县石门中学录取为高一新生。按理说,这么一个多灾多难的孩子,能够凭着自身顽强的毅力完成学业,考上高中,本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然而,校方却以“小孩难看,怕吓坏学生”“出于学校安全角度”为由将高龙鑫拒之门外。
从小遭受的不幸本已经让这个可怜的孩子在身体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学校的做法更是让孩子在心灵上受到了严重的二次伤害。自古以来学校就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怎么能因为学生相貌难看就将其拒之门外呢?虽说民办教育有其特殊性,但赚钱不应成为其唯一追求。《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将民办教育定性为公益性事业。按照我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固然有相貌上的缺陷,但如果学校仅仅因为担心学生相貌不佳影响自己赚钱,就将其劝退,其做法显然有违《教育法》,比起相貌上的“丑陋”,这种行径又何尝不“丑”呢?
劝退“难看”学生测试出当事学校和教育者的粗暴与冷漠,让人心寒。
“这么难看,会把学生吓坏的,还是转到其他学校去吧。”不久前,浙江丽水市青田县石门中学吴丽军校长用这番话,劝退了一名相貌“难看”的学生高某。现在,当地教育局已为高某重新择校了。但是,学校以“难看”为由劝退原本录取的学生,这种教育的粗暴行为,是教育的耻辱,拷问着教育良心,它标注出当前一些教育领域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一些教育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人性伦理。
被学校劝退的高某,命运多舛。父亲因车祸离世,母亲弃他而去,自己又遭遇大火被严重烧伤,好不容易才捡条命回来。为高某筹划更加美好的未来人生,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更是责无旁贷。没想到青田县石门中学却以伤害人格尊严的手段对高某说“不”。
那么,学校为何又会做出这种丑行呢?不妨来看学校方面是怎么说的。校长和高某的班主任都把劝退原因推到其他学生家长那里,声称是因其他家长担心高某会给自己孩子造成心理阴影,甚至表示还出现“家长集体请愿”的情形。但究其本质,不过就是校方在推卸责任。要知道,没有什么理由可以破坏人人享有受教育权,没有什么理由去伤害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是最基本的教育常识。
不要以为,学校打着尊重其他学生家长利益诉求的旗号,扛着尊重为了其他学生“身心健康”的口号,就可以为劝退学生找到正当理由。当这种行为是以践踏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为代价,当这种行为是以伤害公民人格尊严为代价,这种行为本质也就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说到底,真正驱动学校劝退这名“难看”学生的,也不是什么家长意愿,而是教育的极端趋利化。扛着家长旗号去践踏学生受教育权,只不过是学校既想保住更多生源,又想为自身免责的手段罢了。就算有一些学生和家长对高某相貌有不适感,但面对这种暂时现象,学校应行使其教育引导的职责,来对学生和家长的心理进行有效疏导,引导他们去尊重别人的权利与尊严。可以说,劝退“难看”学生测试出当事学校和教育者的粗暴与冷漠,让人心寒。
本报特约评论员单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