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华侨子女落户若超生也需交社会抚养费
2013年01月03日
近日,丽水市民陈先生打进热线,称自己在国外生的孩子回到国内,孩子要去落户的时候被告知需要征收一项社会抚养费,而由此他到目前还没有落户。陈先生称自己前年带国外回来的二女儿女前去落户都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所以百思不得其解,希望记者能够帮忙了解清楚。记者为此去了青田县计生局了解了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就算在国外生得孩子,要回国落户也要符合我国户籍地的政策。因为陈先生的孩子是第三胎,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情况需要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而因为陈先生夫妻双方均为华侨,且都是农业户口,按照我国政策第二个孩子是不需要征收费用的。但是,像陈先生的情况已经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超生,所以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随后记者把情况反映给陈先生,陈先生表示理解,愿意带着孩子去落户,并缴付社会抚养费。记者还从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计生方面对华侨主要有三个大原则:(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三)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照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