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地产商圈江建房违抗停工通知
2013年01月25日
2012年12月11日,中国商报以《五证不全却大肆售房 浙江青田地产商圈占江边建商品房》为题,对浙江省青田县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圈占瓯江违规开发房地产项目进行了详细披露。青田县官方表示,该报道引起青田县委、政府高度重视。
然而,中国商报记者前不久赶赴当地进行跟踪调查采访时发现,青田县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然在违规施工,即便是在青田县水利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其违规行为亦未停止。就这样,停工通知书形同废纸,媒体监督也成了空炮。
青田县高度重视
官方回应避重就轻
不久前,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湖口村村民实名向中国商报记者反映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青田县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侨发公司),存在违法圈地、非法拆迁、少批多占、非法售房等多项违规违法行为。对此,中国商报于2012年12月11日以《五证不全却大肆售房 浙江青田地产商圈占江边建商品房》为题进行详细报道。该报道刊发后,部分网络媒体纷纷转载。
在网上看到你们的报道之后,我们非常重视,第二天就专门召开了一次多个部门参加的会议。青田县政府新闻办主任瞿瑜华对中国商报记者说。
青田县委宣传部提供的一份书面说明材料显示:上述报道刊出后,青田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责成相关部门调查落实。
上述书面说明材料的全称为关于湖口村旧村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其加盖的公章为青田县农村危旧房改造暨旧村改造工作指挥部。
湖口村大部分老房破旧,已多年未批建新房,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的呼声强烈。上述书面说明材料还记载,2007年3月18日湖口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致同意实施本村旧村改造项目,专门组建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由侨发公司作为湖口村旧村改造项目前期助推合作者。
对于中国商报报道所指出的侨发公司秀水名都名为旧村改造实为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事实,青田县官方未予回应。
2012年12月21日,记者在青田县当地采访时发现,受访的地方官员回避秀水名都商品开发的说法,而统一称为旧村改造项目。
记者注意到,该书面说明材料还特意提及县建设部门于2012年6月7日核发湖口旧村改造(一期)A块一期、B地块建设用地许可,并于7月18日核发A块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但是对于秀水名都项目施工和售房需要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上述书面说明材料只字未提,这显然回避了秀水名都项目五证不全却大肆售房的重要事实。
此外,对于侨发公司圈占江边搞开发影响防洪的报道内容,上述书面说明材料也未予回应。
中国商报记者在青田县实地采访期间,当地官方也未就侨发公司圈江开发是否影响防洪和五证不全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答复。
停工通知形同废纸
媒体监督成为空炮
在你们报道之前,我们就已经多次口头通知让侨发公司停工。2012年12月21日,青田县水利局纪检书记阮文勇在办公室对记者说,自己受局领导指派接受采访。
对于中国商报报道侨发公司圈江开发存在的问题,阮文勇说,县水利局已经下发了停工书面通知书。他提供给记者的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侨发公司擅自在省级河道瓯江瓯南街道户口村公路外占用水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为: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青田县水利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侨发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逾期不停止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2日,恰好是中国商报2012年12月11日报道刊出的次日。
根据上述通知书,侨发公司存在占用水域问题。那么,其占用水域面积有多大?逾期不停止将如何处理?对此,阮文勇表示,没有测量数据,如何处理由水政执法大队执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下发后,侨发公司是否立即停止施工了?
侨发公司秀水名都项目施工现场附近村民反映说,该项目一直在施工,从未停工过。施工现场的一位工人也向记者证实了项目从未停工的说法。
秀水名都项目施工现场东南角正在铺设钢筋水泥构建的地基。这一块要建小别墅。2012年12月21日,施工现场一位工人说。当天,记者发现,施工现场东南角的一座吊塔正在从330国道一侧吊木板等施工材料。紧邻瓯江的一侧,大型挖掘机正在紧张地推土工作。
记者在施工现场拨通了青田县水利局纪检书记阮文勇的手机号,并告知现场正在施工。10分钟后,阮赶赴现场,并陪同记者进入施工现场。看着紧邻瓯江的一台正在推土的挖掘机,他说,都已经下达书面停工通知书让停工了,怎么还在施工?
当着记者的面,阮文勇拨通了侨发公司一位负责人的手机。不一会儿,侨发公司一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在其口头指挥下,现场才暂停施工。除了未取得占用水域审批手续之外,该负责人还对记者承认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
我们离开之后,你们别又施工啊。阮文勇对侨发公司那位负责人说。然而,就在阮文勇和记者离开施工现场不久,阮文勇的这句话立即成为现实。附近村民反映说,施工现场又恢复施工了。
就这样,停工通知书在侨发公司眼里成为一纸空文。侨发公司为何如此大胆?地方熟知内情的人士私下表示,侨发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大伟跟青田县县委书记徐光文私交很好。为证实该细节,记者多次拨打陈大伟的手机,均未接听。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徐书记,得到的消息要么是徐书记出差了要么是其在开会。
不过,就记者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徐书记跟湖口村旧村改造项目脱不了干系。青田县委宣传部提供的一份青田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显示,2011年10月10日下午,县政府五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湖口旧村改造区块(一期)等地块公开出让的专题会议,时任青田县县长的徐光文是当时参会人员中最高级别的官员。
根据该会议纪要,湖口旧村改造区块(一期)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为2000万元。而顺利拿到此地块的侨发公司,在地块出让前的2007年,就已经提前介入湖口村旧村改造项目。
侨发公司为何胆敢违抗停工通知?秀水名都项目为何在相关关键手续缺乏情况下大肆违规施工,并且堂而皇之地违规销售商品房?其中是否存在官商勾结现象?这些问题值得当地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更值得当地深刻反思的是:侨发公司违规项目在青田县当地仅仅是冰山一角。
相 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杨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