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二、回国就读我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各市、州(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视同当地居民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三、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就读身份证明。由居住所在地的市、州(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华侨子女监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华侨子女来川就读身份证明(式样附后)。
(二)办理就读手续。华侨子女监护人持就读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办理就读手续,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申请就读人实际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对口就读学校,或根据辖区内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为申请就读人办理入学手续。
五、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一)须向市、州(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报名学生父母的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住在国的侨居证明。
2、报名学生的出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二)须向县(市、区)教育局和就读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市、州(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身份证明。
2、报名学生半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3、报名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4、就读县(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5、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
6、监护人无房产租住房屋的(仅限父母和直系亲属),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7、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就读学校对监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要求监护人到相关法定机构进行公证或认证。
六、接受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八、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我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各市、州(区、县)政府侨务、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当地华侨子女就读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侨办、教育厅。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