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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法定养老体系简介

作者:钰龙 来自:欧华热线 时间:2009-9-4

一、历史沿革和近期改革 

  匈牙利由国家统筹和担保的法定养老体系最早于1929年1月1日起开始运行。此后经过多次修改,最终演变成一个覆盖所有社会就业人员(包括受雇劳动者和自雇劳动者)的养老保障体系,匈牙利几乎所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口都可领取养老金或接受养老金类型的福利支持。

  匈牙利养老金体系以捐税为基础,退休者和患病者的收入主要来自养老金支付,同时他们还能得到其他独立或半独立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福利支持,比如“养老金类型的社会供应品(pension-type social provisions)”。

  匈牙利养老金体系最近的重大改革发生于1991年,提高了养老金领取者的工作年限,为估算养老金支付水平而对平均收入进行计算的年限也延长了,还引入了养老保险收入上限概念。

  1996-1997年对养老金进行了重要改革。1996年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1997年建立了基金化的养老体系,并确定了自2013年开始适用的养老金方案。养老体系根本性改革发生在1997年(调整年龄限制)和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养老法(确立双支柱体系),但养老体系的改进远未完成,对新养老体系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分析仍在进行。

  为纠正养老金体系的不均衡和扭曲状况,以及缩小退休年龄不一致造成的养老金给付金额的不平等,匈牙利计划在2006-2010年间分八个阶段对养老金增长进行持续调整。

  匈牙利领取养老金或养老金类型供应品(pension-type provisions)的人数(截至2008年1月)

  领取福利类型  人数

  老龄人养老金  1728146

  伤残和因事故致残人士养老金    794797

  其中: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士  432840

  有权获得自身养老金人士总数  2522943

  寡妇/鳏夫养老金  148060

  父母补贴  121

  孤儿抚恤金  104436

  领取养老金人士总数  2775560

  事故补贴  13220

  农业合作补贴  6456

  配偶补助,配偶收入补助  29163

  定期社会年金  170838

  其他福利  58590

  养老金或养老金类型供应品  3053827

  数据来源:匈牙利国家养老保险中央管理局

二、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障养老体系

  自1998年起,匈牙利养老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A.传统型的“现收现付(pay as you go)”的国家社会保障养老金;

  B.强制私人养老金;

  C.自愿养老基金体系。

  其中A和B是1998年开始施行的养老金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

  老龄养老金(Old-age Pension)

  1996-2008年间,社会保障养老体系逐步提高了退休年龄。根据退休年龄的提高幅度,女性退休年龄也相应提高:

  1940年出生,退休年龄56岁;

  1941年出生,退休年龄57岁;

  1942年出生,退休年龄57岁;

  1943年出生,退休年龄58岁;

  1944年出生,退休年龄59岁;

  1945年出生,退休年龄60岁;

  1946年出生,退休年龄61岁;

  对于1940年以前出生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对于1946年以后出生的女性,退休年龄为62岁。

  男性退休年龄,1938年出生的为61岁,早于1938年出生的为60岁,晚于1938年出生的为62岁。

  工龄满20年才可领取全额养老金,工龄15年者可领取部分养老金。

  除了满足其他条件外,工龄更长者、工作有害健康者、因就业政策改变而提前退休者(雇主支付养老金直到提前退休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其他特殊部门的公务员(警察、军队等),依法可以在未达到强制退休年龄前退休。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关于提前退休有以下规定:男性可以比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两年退休,而女性则可提前5年退休;工龄38年以上者可获得全额养老金,工龄33-37年者领取部分养老金,折扣比例根据实际退休时与38年全额工龄及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差距来确定:

  差1-365天,减少0.1%;

  差366-730天,减少0.2%;

  差731-1095天,减少0.3%;

  差1096-1460天,减少0.4%;

  差1461-1825天,减少0.5%。

  2009年,62岁以下的个人提前退休条件将会修改。截止2008年底,女性提前退休年龄最低为59岁(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三年),男性提前退休年龄最低为60岁,工作时间40年及以上(享受全额养老金)或37-39年(享受减额养老金)。

  2013年将对提前退休条件做进一步的修改,核心是男性和女性提前退休年龄都改为最早60岁,工作37年以上并且均享受减额养老金。61岁退休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每30日历天养老金减额0.3%;60-61岁退休者,减额3.6%,在达到61岁前每30日历天还额外减额0.4%。

  对于从事有害身心健康工作的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基础上,可提前退休(2006年以后,在符合法定条件之外,只有其雇主同时支付工龄福利捐税的就业人员才有权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男性必须工作10年以上,女性工作8年以上,在高压力环境下工作至少6年的就业人员可提前2年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就业人员超额工作5、4和3年者,可享受1年的提前退休奖励。

  雇主支付其养老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在此类情况下,根据原定的养老金所确定的工龄门槛,通常可比法定退休年龄提前最高5年退休。

  养老金以平均收入(工资)为基础、按照工龄长短确定的比例(即保险)加以计算,而平均收入也是相关捐税征收的基础。

  平均工资以1988年1月1日至退休期间的工资和收入为基础加以计算。用以计算养老金的收入时间跨度是逐年增加的,因此养老金应以整个寿命期限的工资为基础递加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以计算养老金的平均收入应如后所示测算。1987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前的收入和工资必须减去健康保险费、养老金税、私人养老基金费和雇员应缴的各项费用,以及上述各税费后应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测算养老金金额时,对退休前未达到一年的工资或收入应根据退休前一个日历年的收入水平和全国平均净收入增幅进行调整。

  为控制养老金支出和缩小养老金给付不平衡状况,在过渡期间适用一种工资“递减”测算的法律,即,如果平均月收入超出某个特定水平,在测算养老金金额时,则只以平均收入的一部分作为测算基础,递减幅度每年根据养老金法律逐年增加,以保证收入“递减”测算方式最终退出。

  2013年1月1日前的养老金给付金额:工龄15年(并缴纳保险费)者,为平均收入的43%;工龄15年至25年者,每一年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25年工龄者)上升为平均收入的63%;工龄25-36年者,每一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36年工龄者)上升为平均收入的74%;工龄超过37年者,每一年提高1.5个百分点;工龄超过40年者,每一年提高2个百分点。

  匈牙利养老体系中设有所谓最低养老金,仅适用于全额养老金的情况(至少20年工龄)。最低养老金给付金额每年变动;2008年1月1日起,最低养老金给付金额为28500福林,相当于平均养老金的36%。但如果平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养老金金额,则养老金给付金额应为平均月收入的100%。

  对于2013年1月1日前从混合养老体系下退休的人员将得到的社会保障型养老金给付金额相当于那些工龄和收入水平相同但只享受单一型社会保障养老金系统的人员所得的75%。

  从2013年1月1日起,养老金测算以应税毛收入为基础,测算方式如下:

  只享受单一型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者,平均收入的1.65%乘以养老授权(pension entitlement)年数;

  享受混合养老体系者,平均收入的1.22%乘以养老授权年数。在这种情况下,将以私人养老金来补充社会保障养老。

  原则上,对于工龄20年、符合全额养老金条件、并达到相关退休年龄,超龄工作30天以上但未获得养老金奖励(pension award)者,应享受超额养老金(奖励)。超额率为每30天、在养老金基础上提高0.5%。

  从2007年4月1日起,退休后继续工作者也应对其收入缴纳养老金税。作为补偿,应退休者的要求,其提取的养老金金额须按比例提高,即每工作365天、按应税平均月工资或收入的0.5%提高。

  从2007年12月31日起,对所有在退休年龄前确定的老龄养老金,在建立保险型法律关系时,如果相关年收入超过最低工资12倍、且养老金领取者未到62岁者,养老金应在当年剩余时间得到默认。对于在2008年1月1日前确定的养老金,该条法规应自2010年起适用。

  2001年前,对应税养老金的税率为零税率。自2007年1月1日起,养老金必须与养老金领取者的其他任何收入捆绑在一起处理。养老金本身是免税的,因此无需对此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当其他收入与养老金捆绑时,就需在计税中考虑养老金金额。

  工龄年限

  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只有缴纳养老费的年份才能计入工龄,但根据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养老法,某些工作时期即使未缴纳养老费也可计入养老金给付的工龄内,比如接受高等教育时期和强制性的从军服役时期。工龄还包括育婴假期(196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育孩子的母亲,其实际工龄累计应按每个孩子增加365天,以消除因法律原因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康复年金(Rehabilitation Annuity)

  从2008年1月1日起,匈牙利针对病残者推出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养老金-康复年金。除了提供收入型补贴外,也旨在促进就业康复从而使其再融入劳动力市场。

  获得康复年金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病残程度50-79%,在此情况下,康复前无法就业者,和

  --不愿寻求从事谋生行为者,或

  --工资/收入比其病残前最后四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至少低30%者,和

  --健康可以得到康复者,

  --根据其年龄,已经达到获得残疾人养老金的工龄条件者,和

  --未获得任何社会保障福利、健康保险福利(货币形式)、定期的养老金型福利或失业福利者。

  病残程度和康复可能性由匈牙利国家康复和社会事务专家研究院(State Specialist Institute of Rehabilitation and Social Affairs, Országos Rehabilitációs és Szociális Szakért?i Intézet)确定,该机构将评估病残者的健康状况、职业工作能力和康复替代情况。

  康复年金给付金额相当于残疾人养老金(第三类)的120%,不论是否参与私人养老基金。康复年金享受者有权在康复期间获得年金给付,但最高不超过3年。享受康复年金的先决条件是,康复成功后须与当地就业中心合作服从就业安排;如经过最长康复期后康复仍不成功,康复年金享受者可有权享受残疾人养老金、失业福利或某种社会福利。

  康复年金给付金额在以下情况减少50%,领取者继续从事谋生行为,连续三个月期间平均月收入(除去个人收入税和各类捐税后)超过用以测算养老金的平均月收入90%(或平均月收入金额增幅与养老金增幅相同),并高于相关最低工资。

  康复年金资格在以下情况下也将取消,如果连续6个月的收入金额超过上述收入门槛,或康复年金领取者在国外连续停留超过3个月。

  康复年金领取者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有关康复时间也被计入与养老金相关的工龄。康复年金无须缴纳个人收入税,但如其他收入与康复年金捆绑后计算应税金额时,必须计入康复年金。

四、残疾人养老金和因事故致残者养老金

  

  从2008年1月1日起,领取残疾人养老金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伤残程度超过79%者,或

  —伤残程度50%-79%之间,不经康复无法胜任其伤残前所从事职业或其有资格从事的其他职业,专门康复机构建议其康复者,和

  —根据其年龄,已经达到必要的工龄条件者,和

  —不愿从事谋生行为者,或其工资/收入低于伤残前四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30%以上者,和

  —未接受病患补助或受伤补助者。

  所需工龄长度根据伤残发生时的年龄来确定,比如,发生伤残时年龄22岁以下者,所需工龄长度为2年;55岁以上者,工龄20年领取全额养老金,工龄15年领取部分养老金。

  伤残分类:

  —伤残程度50%至79%之间者属于第三类;

  —伤残程度79%以上,无人照顾者属于第二类;

  —伤残程度79%以上,有人照顾者属于第二类。

  残疾人养老金给付金额根据以下因素测算: 用于测算养老金的平均收入、伤残程度、工龄长度和年龄。残疾人养老金对于平均收入的计算方法和老龄养老金相同。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人养老金给付金额分别比第三类残疾人养老金高出10%和5%。

  如果养老金领取者也参与了私人养老基金,同时没有要求把相关私人养老基金中个人帐户中累积金额转移至养老保险基金(Pension Insurance Fund),则其所能支取的社会保障残疾人养老金金额相当于一般情况下残疾人养老金的75%。

  2007年12月31日领取残疾人养老金者,在2008年底前终止领取条件为,病残情况不再延续,或可以正常工作并且前四个月收入不再低于病残前的就业收入。

  在2008年,所有新的残疾人养老金和2009年起所有残疾人养老金终止领取条件为,病残情况不再延续,或其连续6个月平均月收入(个人收入税和其他捐税缴后)超过用于测算养老金的平均收入90%(或收入增幅与养老金增幅相同)并高于相关最低工资。

  在残疾人养老金终止后5年内,如果其医学和法律条件再次达到法定规定,仍可重新获得残疾人养老金领取资格,无论其工龄长度。

  因工伤或与职业有关的疾病致残者,其残疾人养老金不受工龄门槛限制(但养老金给付的比例或金额依工龄长短确定)。对因事故致残的定义与残疾人养老金标准一致,但因事故致残养老金给付金额高于残疾人养老金,在测算时可得到更多有利待遇。应相关申请人要求,在测算事故致残养老金时可直接以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应税收入为基础。残疾程度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的养老金给付金额分别为平均月收入的70%、65%和60%以上,另外还根据工龄长短,养老金金额按每一年工龄提高1%,但最终不高于平均月收入。

  五、被供养人福利

  领取被供养人福利的核心条件是权利所有者(即去世者)必须符合可享受老龄养老金/残疾人养老金的条件,或者在享受老龄养老金/残疾人养老金期间去世。

  原则上,鳏夫或寡妇在配偶去世后可享受最高一年的临时性鳏夫/寡妇养老金。一年后临时性鳏夫/寡妇养老金就可转成永久性养老金,条件是申请者已达到老龄养老金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是残疾人,或需要照顾权利所有者遗留孤儿两个及以上(或一个有残疾或慢性疾病的孤儿)。配偶去世后10年内,如达到以上条件之一,也可申请享受永久性鳏夫/寡妇养老金。临时性鳏夫/寡妇养老金相当于应给付养老金或去世者应享受养老金的60%,永久性鳏夫/寡妇养老金如受益人自己没有养老金也可领取相当于去世者应享受养老金的60%。其他情况下,永久性鳏夫/寡妇养老金为去世的权利所有者养老金的30%。根据1998年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去世者的配偶有权享受上述30%的鳏夫/寡妇养老金,无论其本人是否享受自己的养老金权利(老龄、残疾人或因事故致残养老金)。

  孤儿补助适用于16岁以下儿童,或直至其完成全日制教育,但不超过25岁。孤儿补助相当于权利所有者应享受养老金的30%,或者60%(失去双亲情况下)。从2008年1月1日起,孤儿补助金额不低于24250福林(金额每年确定)。

  匈牙利养老金体系还包括父母养老金,作为被抚养人福利。父母养老金的获得,除了一般的资格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首要条件是在权利所有者去世前一年对父母有抚养行为;被抚养的父母在儿/女(权利所有者)去世时是残疾人或已经达到65岁。

  上述条件也适用于因职业事故去世的权利所有者所抚养的直系亲属(鳏夫/寡妇,孤儿,父母)。

  六、养老金的增长

  根据法律规定,每年1月都必须公布根据预测的平均净收入和消费价格增长来确定的养老金增幅。如果消费价格和平均净收入增幅超过预测指标1%以上,则在当年11月额外发布养老金增幅,并回溯至当年1月1日。如果实际增幅和预测增幅相差小于1%,则在当年一次性给付由此产生的养老金差额,而且在来年1月确定养老金增幅时优先考虑新定增幅和上述差额的综合影响。自2002年起,如果养老金领取者价格指数(pensioner’s price index)高于一般消费者价格指数(general cousumer price index),则在额外提高养老金时必须将养老金领取者价格指数纳入计算基础。

  基于对宏观经济的评估,政府可在各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养老金。

  七、强制私人养老金

  作为混合式基金型养老体系中的第二支柱,私人养老金被设计成为强制社会保障国家养老金体系的一部分。混合式基金型养老体系的核心是: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强制养老金税,其中部分进入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社会保障养老,部分以会员费形式进入私人养老基金。基于此,被保险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分别从养老保险基金获取社会保障养老金,从私人基金获得私人养老金。

  对于残疾人,因为私人保险体系不覆盖残疾风险,被保险人有权从私人养老基金转移到社会保障养老体系中。在此类转移发生时,被保险人在私人养老基金个人帐户中的金额可转移到养老保险基金,并有权享受完全的社会保障养老金。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死亡后的被其抚养人的情况。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被保险人有权提出申请,从混合式基金型养老体系转移到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系,条件是加入私人养老基金不足120个月、按累积资本计算的回报利益不超过其预计享受的社会保障养老金的25%。

  到2010年底前,在匈牙利军队或其他武装力量服役、参与保险基金者也可以转移到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系中,条件是其在2007年底前已服兵役至少20年。

  混合式养老体系只对刚刚开始职业生涯的人是强制性的。1998-1999年间,那些已经参与社会保障养老体系的人可选择是否进入混合式养老体系。没有选择进入混合式养老体系的人就属于进入纯粹的社会保障养老体系。混合式养老体系下的被保险人所领取的养老金由两种来源不同的养老金组成:第一部分是根据社会保障法测算的社会保障养老金,占养老金总额的75%,第二部分是被保险人在私人养老基金个人帐户上投资累积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获利,获利根据基金收益率而增长。国家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私人养老体系的运作。

  私人养老基金建立于1998年,负责管理在私人养老体系框架下收集的会员费。根据相关法律,这种基金可由雇主、行业协会、代表雇主或雇员的商业联合体、首都布达佩斯和其他州的地方政府,另外,自愿型基金也可以从事私人基金的活动。最大的基金是以商业银行和私人保险公司为依托。基金本身是会员共同拥有的非盈利机构。根据法律,基金的控制来自于代表大会,并在其自主采用的相关法律、组织规则和经营规则的基础上,按照当地地方政府的运作原则要求进行。

  作为最基本权利,被保险人有权自由选择基金、包括从一个基金向另外一个转移的权利。

  私人基金按照会员的利益,施行保险金服务或一次性给付。

  保险金给付类型:

  —向会员支付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在预先设定的一个时期内,向基金会员本人或其继承人支付年金;在特定日期后向基金会员支付直至其死亡;

  —向基金会员支付年金直至其死亡,和在其死后向其继承人支付直至某个特定日期;

  —两份或多份年金直至死亡,只要涉及的基金会员其中之一仍然存活就持续支付。

  以下情况下,私人基金将做一次性支付:

  —基金会员死亡后,受益人提出主张;

  —基金会员提出主张,该会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未支付会员费至少180个月以上。

  养老基金只能依据获批准的服务规章执行保险金给付,也可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金给付。目前还没有私人基金计划开发自身的养老金服务。

  被保险人在保费累积期间去世,其已缴保费将授予受益人,受益人可一次性取出保费或延续缴保。若该受益人同时享受社会保障福利,上述保费可转移到养老保险基金。在此类情况下,即使去世者只投保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被抚养人(受益人)的退休金也可计入养老保险基金。若作为受益人的被抚养人没有要求转移保费,则将获得一个较低水平的被抚养人社会保障退休金(受益人可以依据私人基金的规定处置基金会员在基金中的储蓄帐户资金)。

  若保险金给付已经开始,受益人(继承人)的权利则取决于已去世会员在几种保险金给付类型中所选择的类型。在四种选择中,选择两份或多份年金直至死亡的情况下,去世会员的配偶所获得的保险金将等同于在社会保障养老金体系中相同情况下的待遇。

  私人养老基金1998年开始当年参加人数130万,远超预期。截止2007年底,人数达到280万。

  八、自愿养老基金

  1993年12月,匈牙利立法同意设立自愿私人养老基金,目的是为利用自愿储蓄来补充养老金建立组织框架。此类储蓄通常由雇主支持和补充。对向自愿基金的缴费,基金会员有权主张税务减免。雇主可每月以基金会员的名义向基金缴纳相当于最低工资的会员费,免除税收和社会保险费。

  自愿养老基金数量和基金会员增长很快。2007年,约70个基金在运营,会员近140万人,覆盖了雇员总数的近30%,累积资产近8000亿福林。

  九、对养老体系的财政支持

  匈牙利社会保障养老体系于1929年建立时,是一个完全基金化、确定给付制的系统,期间因二次世界大战和通货膨胀失去了其累积多年的资本(储备),因此最终改革成为一个现收现付的体系,并延续至今。目前,社会保障养老体系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雇主和个人缴费。雇主缴费所占比例远高于个人缴费,但自1998年起,比例差距正趋于缩小。目前雇主和个人的养老缴费分别为24%和9.5%,私人养老基金会员向社会保障体系和私人基金缴费比例分别为1.5%和8%。养老保险基金向私人基金转移支付的缺口由国家预算弥补,另外国家预算还弥补其他转移支付带来的缺口,以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出现赤字。

  十、国际养老事务

  匈牙利国际养老事务安排包括,欧盟(EU)和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协调法令管辖下的个人、双边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协议、居住在第三国的个人。

欧盟(EU)和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

  协调法令管辖下的个人

  匈牙利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成为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自即日起,匈牙利和欧盟成员国及同时加入欧盟的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协议取消,并被欧盟的相关协调法令代替。相关协调法令也适用于EEA的三个国家: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并自2006年4月1日起适用于瑞士,匈牙利和瑞士双边协议的条款即日起被欧盟的社会保障法令所替代。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成为欧盟成员国,因此匈牙利与该两国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议也被欧盟协调法令所替代。

  各成员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体系的组织和运行属于各国自主责任,即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内,各国社保体系的法律原则各有不同。为消除因此带来的不利因素,也为规范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欧盟通过了以下协调法令:

  欧盟理事会法令第1408/71号(Council Regulation(EEC) No 1408/71):关于对在欧盟内流动的就业者、自雇者及其家庭适用的社会保障方案。

  欧盟理事会法令第574/72号(Council Regulation(EEC) No 574/72):为执行欧盟理事会法令第1408/71号确定程序。

  协调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因各成员国体系不同、对权利的承认和主张、各国间合作执行方面引发的不利因素。

  协调法令针对法定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内的条款,即疾病和生育福利、病弱福利、老龄养老金、被抚养人养老金、工伤和职业病救济、死亡、失业福利和家庭福利。

  为符合协调法令的条款要求,各项福利的申请者均需向现居住国(欧盟成员国之一)的主管机构递交申请。该主管机构应将申请表、申请人在本国工作/缴保的证明发送给申请人此前工作/缴保的另一成员国主管机构。通过一次申请,并符合资格门槛,申请人就可在所有成员国内有权享受特定的福利待遇。

  各成员国主管机构依据国内法和欧盟协调法令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依据某特定国国内法有资格获得某项福利待遇,则在计算福利待遇时须遵循“双重结算程序”(double settlement procedure)。

  1、根据国内法应给予的福利待遇,必须以申请人在特定成员国内工作时间和所得收入为基础计算。

  2、按以下方法计算养老金分担比例:

  a. 必须计算养老金理论值,即,在申请人已经达到该欧盟成员国关于养老金的工龄门槛(在数个成员国累计工龄)情况下,则有资格获得的养老金金额;

  b. 然后必须计算养老金分担比例,并按照申请人在某成员国实际工龄占累计工龄的比例,在养老金理论值基础上确定分担比例。

  3、 在上述两种养老金计算方式下,取对申请人最有利、金额最高者。

  如果申请人未达到享受国家福利的条件,则以养老金分担比例计算养老金。

  依据所涉及成员国的法律,从多个成员国获得的养老金被分别给付给受益人。

  双边协议

  在以往数十年间,匈牙利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性质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协议,其中大部分已经被欧盟协调法令所替代。

  匈牙利所签的双边协议可分为下列三类:

  1、基于属地原则的社会政策协议(匈牙利-苏联协议)-Social Policy Agreement Based on the Territorial Principle

  协议的实质是,有关主张应基于申请人在两国的工龄和缴保时间,由申请人所居住国的主管机构受理裁定。匈牙利-苏联协议管辖范围包括各前苏联继承国,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和乌兹别克斯坦除外。

  匈牙利-罗马尼亚协议,1961年11月25日生效,2006年10月31日失效,也基于上述属地原则。匈-罗协议后被新版匈-罗社会保障协议替代,2007年1月1日又被欧盟/欧洲经济区协调法令替代。

  2、按时间比例分担的社会政策协议(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Time Proportionate Agreements on Social Policy

  协议的核心原则是,基于按时间确定分担比例的原则,在两个国家所获得的工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累加;但其中一国的主管机构仅依据申请人在本国所获得的工龄占其总工龄长度的比例,确定并给付养老金。

  关于南斯拉夫的继承国(塞尔维亚、黑山、马其顿、波黑、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匈牙利-南斯拉夫协议中某些条款有以下例外:对于斯洛文尼亚,从2004年5月1日起适用欧盟协调法令;对于克罗地亚,从2006年3月1日起适用匈牙利-克罗地亚社会保障协议。

  匈牙利-保加利亚社会政策协议,1962年1月1日生效,2006年6月30日失效,并开始适用匈牙利-保加利亚社会保障协议,随后于2007年1月1日起适用欧盟协调法令。

  3、社会保障协议(匈牙利-德国、奥地利、瑞士、加拿大、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韩国、魁北克)-Agreements on Social Security

  此类协议的主要原则是,如果申请人符合某国国内法的法律规定,则该国应确定其权利。如果申请人不符合享受该国福利的资格,其在两国获得的工龄应累加,并依据在各国获得的工龄占总工龄的比例确定和给付养老金。

  居住在第三国的个人

  居住在第三国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欧盟协调法令下,申请人居住地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瑞士之外;

  2、在双边协议下,申请人居住地在匈牙利或协议对方国以外。

  根据上述规定,移居国外、生活或定居于国外的个人提出的申请应经匈牙利中部地区养老保险理事会(Regional Pension Insurance Directorate of Central Hungary)审核。若申请人未亲自递交申请,则申请表上须有经过公证员、匈牙利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或外国官方机构认证的申请人签名。

  对于不在上述欧盟协调法令或双边协议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在审核其资格时仅考虑其在匈牙利获得的工龄和缴保时间。

  十一、有关养老体系和养老福利的主要法律

  匈牙利养老体系的重要规章都受法律管辖,政府实施细则规定了程序和技术细节。2004年5月1日匈入盟后,欧盟法令自动开始生效。

  相关法律:

  Act XCVI of 1993 on Voluntary Mutual Insurance Funds(关于自愿互助保险基金)。该法规定了自愿基金的事务范围、组织、管理、组织变化和监管;

  Act LXXX of 1997 on Persons Entitled to Social Security Provision and Private Pensions and on Funding These Services(关于个人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和私人养老金的资格,及对此类服务的拨款)。该法确定了被保险人的定义、缴费比例、缴费方式、保持记录和供应数据的义务;

  Act LXXXI of 1997 on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Benefits (关于社会保障养老福利)。该法规定了养老金权利的资格门槛和福利比例;

  Act LXXXII of 1997 on Private Pensions and Private Pension Funds(关于私人养老金和私人养老基金)。该法规定了私人养老基金的成立、组织、运行、管理、服务和监督;

  Act CLXXIII of 2005 on Raising Pensions With the Purpose of Adjustment(关于出于调整目的,提高养老金);

  Act LXXXIV of 2007 on Rehabilitation Annuity(关于康复年金)。

  除了普通法律,对于特定群体(武装力量、矿工、艺术家、及因就业政策变化造成的退休)还适用补充性和更优惠的规定。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1408/71 on the Applic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chemes to Employed Persons, to Self-employed Persons and to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Moving within the Community(关于对雇员、自雇人员和其家庭成员适用的社会保障方案);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574/72of March 1972 Laying Down the Procedure for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EC) No 1408/71 on the Applic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chemes to Employed Persons, to Self-employed Persons and to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Moving within the Community(确定欧洲理事会法令EEC No 1408/71的实施程序)。

  十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和国家养老金管理

  匈牙利国家养老保险中央管理局(ONYF-Hungarian Central Administration of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是对法定社会和养老保险实行管理职责的中央机构,匈牙利政府通过社会事务和劳动部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

  ONYF负责管理受国家监督的养老保险基金,依法行使执行及官方职责,下设七个地区养老保险理事会和养老金给付理事会。

  在社会保险养老领域,ONYF依据欧洲理事会法令(EEC)No 1408/71和(EEC) No 574/72、对外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双边协议规定, 担当联络机构。

  地区养老保险理事会审核养老金主张、及基于属地管辖权的其他福利主张。

  养老金给付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国范围内养老金的支付;负责审核被抚养人的福利主张,如果被保险人去世时有享受养老金的资格;负责其他非社会保障福利。

  中匈牙利地区养老保险理事会是唯一的负责处理国际养老事务的机构,包括审核养老福利主张和确定养老金(养老金给付由养老金给付理事会负责)。

  养老保险管理局依据Act XXXIX of 1998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资本有效利用进行监督。

  匈牙利财政监管局负责监管私人养老基金和自愿基金,同时负责基金注册登记、确定基金投资的收益浮动幅度、对长期不正常运行的基金指派监管专员以纠正错误。基金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提交季度和年度报告。监管机构有义务每两年一次对基金进行审计。

  附录:

  有关国际养老事务的管理机构名录

  1、国家养老保险中央管理局(ONYF- Central Administration of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国家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政府指定的联络机构。

  地址:1132 Budapest, XIII. Visegrádi u. 49

  通信地址:H-1392 Budapest, Pf. 251.

  电话:0036 1 270 8000

  传真:0036 1 270 8151

  网址:www.onyf.gov.hu

  电子邮箱:onyf@onyf.hu

  2、匈牙利中部地区理事会(KMRNYI- Regional Directorate for Central Hungary),审核养老金主张和对外养老金事务。

  地址:1081 Budapest, VIII. Fiumei út 19/a

  通信地址:H-1430 Budapest, Pf. 38.

  电话:0036 1 323 6000

  传真:0036 1 323 6116

  电子邮箱:onyf_budapest@onyf.hu

  3、养老金给付理事会(NYUFIG-Pension Payment Directorate), 福利给付机构。

  地址:1139 Budapest, XIII. Váci út 73.

  通信地址:H-1802 Budapest

  电话:0036 1 350 2355

  传真:0036 1 320 9815

  电子邮箱:nyufig@onyf.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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