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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法有关兰卡的相应法规

作者:钰龙 来自:欧华热线 时间:2003-7-6

有关外国人入境及居留的2001年XXXIX.法III.章
“授权入境及居留的证件”节内:“定居许可证”项

 18.条§(1)出于定居目的如下外国人可以获得许可,
   a)自入境起至少够三年不间断地合法及自主生活方式地在匈居留者,不含其合法居留目的为进行学习者;
   b)其在匈的居住可能及生计有保证者;
   c)对其不存在法律上所确定的排斥因素;或
   d)其定居受内务部长特别予以批准者。
  (2)在适用(1)款a)点时对每年离境最多90天者不定义为是间断。
  (3)持有居留签证或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可自(1)款a)点下获得豁免,以及
   a)其定居许可是作为家庭成员出于家庭团聚目的申请的,若其自入境起至少够一年与匈牙利公民,与具有定居许可或移民许可的,以及与在匈被承认为流亡者的外国人在家庭生活环境下合法在匈居留者;
   b)曾为匈牙利公民,但其国籍终止了,或其祖辈曾是匈牙利公民。
  (4)对定居许可的申请毋庸考察即可拒绝,如果申请人未予证明(1)款a)点及b)点所确定的条件的成立或据 (3)款内容不能予以豁免的。
  (5)配偶申请者只在那时方可获得(3)款中所确定的豁免,如与匈牙利公民的,与具定居许可或移民许可的,以及与被承认为流亡者的外国人的婚姻在递呈申请之前至少已缔结两年。
  (6)如果具定居许可或移民许可的外国人有孩子在匈牙利降生,必须在孩子降生起30天之内申报孩子降生的事实。对于孩子毋需考察(1)款内所确定的条件即应发放许可。

 19.条§(1)申请人对定居许可的申请可按未来居住地点在区域级主管外国人事务管理机构处填写规定格式的表格亲自递呈,在共同申请的情况下通过成年家庭成员递呈。
  (2)对定居许可的申请需要附带:
   a)确定自然人身份的资料及证明国籍(无国籍)的文件;
   b)出生的,申请人有婚姻的情况下结婚证的副本的,婚姻终结情况下判定这一点的终审机构的决议书的,继而根据儿童申请者的个人权利对儿童定居国外无有法律障碍的公证文件;
   c)证明无犯罪履历的,不久于六个月的文件;
   d)就外国人不患有危害公共健康疾病的不久于三个月的官方医疗证明;
   e)证明学历及专业技术的文件;
   f)证明在匈居住及生计可能的文件;
  (3)第(2)款中列入的文件也可递呈经由主管的外国当局认证的副本以替代。
  (2)款b)及C)点所确定的责任的完成可基于申请人的声明而给予免除。外国官方所发放的文件,证明或其副本应与公证过的匈语翻译件一起递呈。
  (4)定居许可事务方面匈国家安全部门及警方作为专业机构发表意见。

 20.条§(1)定居许可是无限期的授权在匈居留的许可。具有定居许可者也享有具有居留许可者根据其他法规所享有的权利。
  (2)发放许可的当局要在外国人的旅行证件中加注其定居事实。
  (3)已定居的外国人有权离开匈牙利以及返回那里。
  (4)具有定居许可的外国人根据其他法规规定必须-连带通报个人资料一起-申报其居住地点。
  (5)外国人管理总局及区域局对具有定居或移民许可的外国人的居留条件至少每五年检查一次。

 21.条§(1)如下外国人不可获得定居许可,
   a)其在匈的居住及生计可能未有保证;
   b)匈牙利官方对其原有的刑事审理尚在进行,或与刑事审理有关所发布的通缉仍在生效;
   c)患有危害公共健康疾病者,但若定居许可是作为旨在与生活在匈的,匈牙利公民的配偶或与身为匈牙利公民的儿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申请者例外,若其必须并规律性地参与保健服务;
   d)未能解除犯罪史及关联犯罪史的不利法律后果者;
   e)其定居损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者。
  (2)其定居会危害匈牙利共和国利益者的定居申请可被拒绝。
  (3)出于禁止歧视,外国人的人种,肤色,性别,母语,信仰,政治及其他观点,少数民族的或其他的社会归属,出生状况等不可被作为危害匈牙利共和国利益的事实而定义。

 22.条§(1)外国人的生计那时方可被视为有所保证,如其具有供养他自己及有权受供养的,需要受供养的家庭成员的相应收入或是资产,或在匈生活有按匈牙利法律可以要求给予其供养的亲属。
  (2)外国人的住所不能算作有所保障,若其所指定的未来住所内居民们每人平均到的住房-区域不足六平方米。此条件在特殊考虑下主管当局可以给予忽略。

 23.条§(1)定居或移民许可外国人事务总局以及区域局可以收回,如果
   a)为获得许可外国人向外国人事务当局通报了假材料或事实;
   b)如果定居或移民许可自发放起尚未满五年,而发放许可的基本条件就有了重大变化,以致使这一许可的发放已经可以被排除;
   c)家庭团聚名义下发放了许可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在领取了许可当年起算三年之内非因死亡原因而终止,或外国人父母的监护权终止者,但外国人作为定居者或移民者在匈居留已够四年者例外;
   d)外国人离开匈牙利国土超过六个月,或者在外国规律性地或长期性地承担工作。
  (2)外国人事务管理当局可以收回许可,如果
   a)在外国人是儿童的情况下,行使父母监护权的外国人父或母的居留许可被外国人管理当局收回,和儿童继续居留的条件在行使父或母监护权的另外一位父或母那里,或由于缺乏国家养护而在匈牙利没有保障者;
   b)外国人是家庭团聚名义下被发放许可的情况下其匈牙利国籍配偶以定居外国为目的离开了匈牙利共和国国土,或者外国人的配偶的合法匈牙利居留终止;
   c)外国人被驱逐,或对其实施有入境及居留禁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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